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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之前,需要满足以下几个一般性的前提条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并且到期的债权;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必须是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并已经到了应当偿还的期限。
第二,债务人有义务而且能够行使其到期的债权,但是他却没有积极地去行使这个权利,这种情况被称为“怠于行使”。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也就是说,债务人不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也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拥有的具有金钱支付性质的到期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举个例子来说,这种债权可能会包括由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衍生出来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得以设立的基本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具备合法性并且已经处于债务的清偿期。
这也就是说,该债权需要依法建立,同时履行期限应当已经届满;其次,债务人应当有消极对待自己所拥有的到期债权的行为。
在这里,“债务人”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主体。
再次,可以认为是由于债务人淡漠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了损失。
如果债务人能够按时采取行动,债权人预期的债权很可能得到实现;然而,若是反过来,那么无疑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最后,债务人享有之债权并非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获得满足的债权。
举例来说,由抚养、收养、赡养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关系衍生而来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代位权之构成要素关键涵盖如下几个方面:在首当其冲的条件上,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应为合法并已进入履行期。
换言之,此项债权须依循法律程序而产生,且已经达到需要进行履行的时限。
紧接着的条件便是,债务人为实现其到期债权消极无作为。
具体体现为,债务人本应该而且能够行使他享有但未实际行使的权益。
再来,债务人为避免损害债权人权益而未能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显现出来。
如果债务人消极对待这种权利,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将面临无法获得追偿的风险。
最后的条件则要求,债务人的相关债权并非专属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例如,出于保护家庭成员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以及为保障生活所需而产生的支付请求权,以及涉及劳工薪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方面的权利,均不得成为代位权的适用对象。
总而言之,唯有在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代位权方能得以确立。
在了解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之后,我们还需要明白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存在多个,那么如何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同时,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所取得的财产如何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如果您在实际情况中遇到涉及代位权的问题,或者对这些拓展的问题存在疑惑,如在具体案件


